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陳光彩
上列上訴人與張五益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68,0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