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曾鳳紅
原 告 徐范六
前列曾鳳紅、徐范六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富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伍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