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20號
SCDV,104,補,420,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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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曾鳳紅
原   告 徐范六
前列曾鳳紅徐范六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富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伍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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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