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鄒運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楊鍾正、黃翠華等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捌萬柒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
仟零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