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05號
SCDV,104,補,405,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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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鄒運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楊鍾正黃翠華等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捌萬柒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
    仟零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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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