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大輝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紫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振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
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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