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91號
SCDV,104,補,391,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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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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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