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7號
SCDV,104,補,387,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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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張憲堂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貳萬貳仟
    捌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零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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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