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71號
SCDV,104,補,371,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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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劉連珠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偉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
伍仟肆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
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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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