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蔡陳梅
原 告 蔡蔣銘
原 告 蔡蔣源
原 告 蔡勝雄
前列蔡陳梅、蔡蔣銘、蔡蔣源、蔡勝雄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敬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39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並依據該39筆土
地之目前公告現值之總合,乘以四分之三,作為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並依此自行計算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