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54號
SCDV,104,補,354,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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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蔡陳梅
原   告 蔡蔣銘
原   告 蔡蔣源
原   告 蔡勝雄
前列蔡陳梅蔡蔣銘蔡蔣源蔡勝雄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敬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39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並依據該39筆土
  地之目前公告現值之總合,乘以四分之三,作為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並依此自行計算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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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