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4年度,185號
SCDV,104,竹小,185,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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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竹小字第18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楊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即應 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自 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先敘明。被告於92年8 月26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 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並 約定借款利率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按日計息, 惟如有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而未 立即清償時,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20給 付利息。詎被告自97年1 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下 同)15,497元及遲延利息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上開契約之相關約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有還一些錢,原告請求的金額有誤差,我應該 只剩下1 萬多元的欠款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萬泰商業銀行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貸款契約、印鑑、戶名暨身分證 字號更換申請書、交易紀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外帳 卡案件基本資料暨外帳金額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所 辯尚乏所據,核諸前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上開契約之相關約定,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 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 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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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