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54號
SCDV,104,監宣,54,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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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鄭介椎
相 對 人 鄭羽烝
關 係 人 鄭雲鵬
      鄭錫琦
      鄭介銘
      鄭貽馨
      游鄭香鑾
      鄭安深
      鄭安捷
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袁崇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袁從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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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