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謝德俊
相 對 人 謝葉滿妹 現於「瑪琍亞護理之家」,新竹縣竹東
關 係 人 謝德光
謝鳳娥
謝賜娥
謝梅枝
謝靜枝
謝惠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宛華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葉滿妹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 所明定。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葉滿妹,為無意思能力之人, 有東元綜合醫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 宣告人謝葉滿妹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 5 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