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號EC6111434發票日期為民國101年8月10日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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