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84號
SCDV,104,司催,184,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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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彭中華即華興工程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華興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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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