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聲 請 人 葉怡利即楊振芳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②楊振芳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遺產分割証明( 原提出股票分配議書與本件遺失股票發行公司 不一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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