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83號
SCDV,104,司催,183,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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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葉怡利即楊振芳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②楊振芳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遺產分割証明(
        原提出股票分配議書與本件遺失股票發行公司
        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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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提出股票分配議書與本件遺失股票發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