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蔓筑
債 務 人 黃煥仁
債 務 人 魏娟娟
一、債務人黃煥仁、黃蔓筑、魏娟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柒萬肆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蔓筑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
債務人黃煥仁、魏娟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8萬6,696元整。並約定
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蔓筑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7萬4,53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煥仁
、魏娟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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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煥仁、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74533│蔓筑、魏娟│1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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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煥仁、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4533│蔓筑、魏娟│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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