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19號
SCDV,104,司促,4619,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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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蔓筑
債 務 人 黃煥仁
債 務 人 魏娟娟
一、債務人黃煥仁黃蔓筑魏娟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柒萬肆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蔓筑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
  債務人黃煥仁魏娟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8萬6,696元整。並約定
  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蔓筑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7萬4,53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煥仁
  、魏娟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煥仁、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74533│蔓筑、魏娟│1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娟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煥仁、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4533│蔓筑、魏娟│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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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