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591號
SCDV,104,司促,4591,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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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
債 權 人 上競有限公司
      林文可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新楊模型工作室楊江春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上競有限公司林文可等二人或上競
  有限公司一人?債務人究為新楊模型工作室楊江春等二人
  或新楊模型工作室一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
  何?及提出上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新楊
  模型工作室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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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