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債 權 人 上競有限公司 林文可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新楊模型工作室、楊江春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上競有限公司、林文可等二人或上競 有限公司一人?債務人究為新楊模型工作室、楊江春等二人 或新楊模型工作室一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 何?及提出上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新楊 模型工作室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 文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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