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莊錦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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