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慶順
債 務 人 黃翰文
林金土
林美琴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