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03號
SCDV,104,司促,4403,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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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明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葉伯煒簡美金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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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