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85號
SCDV,104,司促,4385,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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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85號
債 權 人 黃家暖即阡鼎不銹鋼工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錦洲恆英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阡鼎不銹鋼工業社恆英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
        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權人阡鼎不銹鋼工業社之負責人為何?究為
        「黃」家暖或「黄」家暖或「潘維鈞」(依聲
        請狀所載與用印及發票影本不一致)?如有誤
        ,併請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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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