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85號債 權 人 黃家暖即阡鼎不銹鋼工業社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錦洲即恆英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二、請具狀補正①阡鼎不銹鋼工業社、恆英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 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權人阡鼎不銹鋼工業社之負責人為何?究為 「黃」家暖或「黄」家暖或「潘維鈞」(依聲 請狀所載與用印及發票影本不一致)?如有誤 ,併請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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