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29號
SCDV,104,司促,4229,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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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謝如垣
債 務 人 林仁彬
      林邱妙
一、①債務人林仁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肆仟肆
   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②債務人林仁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貳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林仁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邱妙
   清償責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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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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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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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6,483     │102.2.27~清償日止 │2.12 │自民國104年2月2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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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0,213     │104.1.22~清償日止 │2.95 │自民國104年1月22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
│3 │2,097,983    │104.1.03~清償日止 │2.61 │自民國104年1月3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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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