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14號
SCDV,104,司促,4214,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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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涂信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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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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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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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145元(其中計│103.12.08~清償日止│8.92 │----------------------│
│ │息本金50,263元) │         │   │           │
├─┼────────┼─────────┼───┼───────────┤
│2 │95,755元(其中計│103.11.20~清償日止│7.14 │----------------------│
│ │息本金92,260元) │         │   │           │
├─┼────────┼─────────┼───┼───────────┤
│3 │193,363元(其中 │103.12.24~清償日止│5.99 │暨自民國103年12月24日 │
│ │計息本金186,274 │         │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 │元)       │         │   │新台幣400元之延遲違約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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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