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73號
SCDV,104,司促,4173,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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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7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劉天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
  台幣伍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三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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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