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41號
SCDV,104,司促,4141,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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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債 權 人 蔣旭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托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托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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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托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