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債 權 人 蔣旭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托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托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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