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45號
債 權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即全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即全欣營造有限公司之
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