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О二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 錦
選任辯護人 鄭 慶 海 律師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二號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七二四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寅○○、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丙○○緩刑伍年。
事 實
一、寅○○與丙○○係夫妻,二人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起,先後召集甲○○○ 、己○○、戊○○、庚○○、子○○、辛○○、丁○○、癸○○、董磴鎗、乙○ ○、壬○○、丑○○等會員組織六組民間互助會,其中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會期 自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起會,至八十六年二月一日止,包括會首共計二十七會 ;編號二之會期自八十五年九月五日起會,至八十七年七月五日止,包括會首共 計二十三會;編號三之會期自八十四年六月十日起會,至八十六年七月十日止, 包括會首二十六會;編號四之會期自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會,至八十六年七月 十五日止,包括會首二十九會;編號五之會期自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會,至八 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止,包括會首二十一會;編號六之會期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會,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包括會首三十三會。上開互助會每會之會 款均為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分別於每月一、五、十、十五、二十、二十 五日開標。寅○○因投資股票、山莊及簽賭六合彩虧損,急需款項週轉,乃夥同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摡括之犯意,自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 起會後之不詳時間,由寅○○先後於附表所載地點連續偽造互助會員之署押於投 標之標單予以冒標,並偽以被冒標會員等人之名義持之行使標會,並於得標後寅 ○○隨即將所偽造之標單丟棄滅失,寅○○乃繼向其他會員謊稱係由上開遭冒標 之會員得標,致其餘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仍然交付會款給寅○○,冒標之次數 詳如附表所示,先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於八十六年二月間,編號一之互 助會滿會,但活會尚有數名會員,寅○○始宣布倒會,因而使其他會員查覺上情 而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甲○○○、己○○、戊○○、庚○○、子○○、辛○○、丁○○、癸 ○○、董磴鎗、乙○○、壬○○、丑○○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報請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寅○○、丙○○坦承有於前述時地共同召集附表所示民間互助會並 借用部分會員名義而標取會款使用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行 。辯稱:渠等係經各該會員之同意而借標,且同意借標之會員均有向渠等收取利 息,嗣因渠等經濟困難無法一次清償所借標之會款,所以當初同意借標之會員均
否認有借標之情事,且渠等已盡力與各該會員達成和解,其中部分會員已清償完 畢,另部分仍繼續分期清償中,渠等確有誠意盡力清償,請法院給予自新機會云 云。
二、經查被告等未經本件部分互助會員之同意,冒用會員名義標取會款後供己週轉使 用,其中編號一所示互助會之被冒標人名義冒標五次,計詐得三百五十八萬元, 編號二所示互助會之被冒標人名義冒標二次,計詐得一百九十五萬元,編號三所 示互助會被冒標人名義冒標十三次,計詐得七百六十萬元,編號四所示互助會被 冒標人名義冒標十次,計詐得七百三十六萬元,編號五所示互助會之被冒標人名 義冒標五次,計詐得二百六十六萬元,編號六所示互助會之被冒標人名義冒標七 次,計詐得四百八十萬元等事實,業據被告寅○○於嘉義縣調查站偵訊時供稱: 「我在新港鄉總共發起招募六個民間互助會,名義上以我父親嚴清欽為會首,實 際上所有會款都由我負責處理,六個互助會標會日期分別為每月一日、五日、十 日、十五日、廿日、廿五日、每會金額每人二萬元」「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所起 民間互助會,至八十六年二月一日結束,經我統計總共有洪玉燕、戊○○(阿珠 )嚴文雪、錦燕、嚴耀東及秋霞、碧琴合夥一會,即有七會的會員未標得會款, 其中除嚴耀東有事先同意我以渠名義標得會款使用,由我開立本票支付,及我胞 妹嚴立雪同意我標會使用外,我有以洪玉燕、戊○○、錦燕、阿麗及秋霞、碧琴 所共有的一會,總共五會,冒標取得會款二百六十萬元,總計積欠會款三百五十 八萬元。」「八十五年九月五日所起民間互助會從八十五年九月五日起會後,總 共連會首共開標五次,得標的四位會員,德華係我妻弟,有同意我以渠名義標會 ,阿秀係我冒標,另阿梅與我共有一會亦被我冒標,而王瑛珠所有標得的會款係 自己標走,總共我冒標阿秀、阿梅兩會,金額為八十八萬元。」「八十四年六月 十日起會互助會每月十日標會的民間互助會已標廿次,得標者總計有會首嚴清欽 、馬米音、千葉、阿敏、及薛宜甄兩次,另一個名字忘記,總共為七次,但還有 十九個互助會員仍為活會,分別為何秋蓮、阿敏、茂榮、洪啟明、洪菊霜、洪淑 梅、阿發、秋月、秋霞、阿亭、薛宜甄、嚴耀東、林姬貝、阿珠、戴良成、阿鑾 、阿美、秀薇、秀薇,但卻僅剩下六會未標,也就是我假冒前述十九個會員名義 冒標十三次,每次得標會款五十萬,亦即冒標得款六百五十萬元,因冒標次數較 多,我已忘記到底以何人名義冒標,::,總計積欠互助會員十九人次,每人四 十萬元,合計七百六十萬元。」「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會互助會總計有廿九名 會員,已標走者計有阿妙、邱雲、李麗雪、白煌永、阿田、嚴東茂、馬米音、阿 亭、洪菊霜、及會首嚴清欽、另我以三叔嚴清雄、妻弟德華名義也參加標會,總 計死會部分為十二人,另外活會部分有林姬貝、智華、秋月、白惠文、辛○○、 嚴祈明、洪玉燕、徐金興、吳銘河、洪啟明、嚴耀東、徐素玲、阿美、阿女、阿 敏、阿敏等十六人次,卻只剩下六會未標,也就是我利用其中十人名義冒標得款 五百六十萬人,在這互助會我總計積欠上述活會會員每人次四十六萬元,合計七 百卅六萬元。」「八十四年七月廿日起會互助會至八十六年三月廿日結束,總計 剩二會未標,卻有七個活會,分別為阿梅、郭銘橦、徐滿秋、茂榮、阿秀、阿蓮 、錦絲,我假冒其中阿梅、郭銘橦、徐滿秋、阿秀、阿蓮等五人冒標得金額每次 四十萬元,合計二百萬元,在這互助會我積欠七位活會互助會員每人卅八萬元,
合計二百六十六萬元。」「八十五年六月廿五日起會的互助會從八十五年六月廿 五日起因當時我經濟狀況不佳,所以總共八次標會中,我除會首一次外,另自己 杜撰阿秀參加互助會冒標二次,另外五次係假冒何人名義冒標我已忘記,也就是 我總共在該互助會冒標七次每次六十四萬元,合計四百四十八萬元,我積欠該互 助會卅名人次活會會款每人十六萬元合計四百八十萬元。」並據被告丙○○供稱 :「我先生:::平常皆以向會員借會款度過難關,但今(八十六)年二月一日 ,因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的互助會到期,且又逢農曆春節屆至,會員急需用錢, 乃爆發此倒會案,本互助會應於八十六年二月一日到期,但因我先生曾向會員耀 東、秋霞等會員借人頭標會、故尚有秋霞等八員尚活會,但目前除會員耀東還承 認借給我先生外,其餘皆不承認,並告我們詐欺,總共此會共欠會員三百多萬元 ,而因十二月一日的互助會倒會,故五、十、十五、廿、廿五日的互助會亦宣告 倒會,經我先生初步統計共欠會員秋霞等九十七員會款二千五百九十八萬二千元 。」核與被害人甲○○○、己○○、戊○○、庚○○、子○○、辛○○、丁○○ 、癸○○、董磴鎗、乙○○、壬○○、丑○○於嘉義縣調查站偵訊時所指訴之情 節相符,復有互助會簿及活會名單等附卷可稽。而上開活會名單係被告寅○○停 會後於新港鄉民眾服務站協調時所自行書立之名單,此為被告寅○○所承認,被 告丙○○亦供稱渠等確於停會後曾在新港鄉民眾服務站與會員開會協調無訛,參 諸被告寅○○所立之活會名單人數與各個互助會之期數,離滿會所剩之期數,均 少於活會會員之人數,雖被告已將偽造之標單丟棄滅失,但上開被害人於調查站 偵訊中亦均明確否認有同意被告等借標之情事,足證其中必有會員遭會首即被告 寅○○冒標甚明,被告等空言辯稱渠均經會員同意借標,並無偽造標單冒標會款 情事云云,自不足採信。會員辛○○、何秋蓮嗣於原審證稱:有同意借標云云, 癸○○證稱:是否遭冒標,伊不知道云云,係事後迴護之詞;會員何秋蓮、李錦 茹、吳銘河、葉錦絲、王英敏、李德山、嚴文雪、嚴耀東、洪玉燕、辛○○、白 惠文、徐素衿、張秋月、羅木蓮、徐滿秋、謝勝豐、施新發、蔣汶遐、施平郎、 王櫻珠、王耀鴻及庚○○之夫葉銘勝事後出具同意書表明,伊等有同意借標云云 ,施平郎、何秋蓮、王英敏、子○○、嚴文雪、吳銘河、蔣汶遐、庚○○於本院 調查中供稱有同意借標云云,甲○○○供稱未被冒標云云,惟查被告等並非資力 豐富之人,衡情殊無眾多會員同意由會首借標,眾多會員自陷求償無門之理。何 秋蓮等人出具同意書及施平郎等人所供,或係事後被告等已與彼等和解,或係基 於情誼,故為迴護之舉動及說詞,均不得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證明。三、次查本件被告等所召募之互助會開標之習慣,均有在標單上記載會員之姓名及標 金之數額等情,此業據證人林姬貝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而被告寅○○亦於原 審明確供稱:「我寫標單有寫姓名及金額」等語(參一審卷第一二八頁第五行) ,足認被告寅○○確有偽造互助會員之署押於投標之標單以冒標會款,並偽以被 冒標會員等人名義持之行使標會之犯行無訛。又查被告寅○○因先前投資股票及 山莊之生意,又簽賭六合彩均有虧損,經濟狀況欠佳,週轉困難,業據其於原審 審理時坦承在卷,則其夫妻既明知其已無召集多起互助會及標取多會而付會款之 能力,乃其竟隱瞞此項事實,又繼續召集多起互助會並冒用部分會員名義標取會 款供己使用,足認其在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又查被告丙○○係被告
寅○○之妻,被告丙○○對於被告寅○○召募互助會及冒標會款之事,不僅知之 甚詳,且亦參與互助會之召募、標會、收取會金之事項,業據其供承無訛,足認 其與被告寅○○均具有共同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被告等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 憑採,其等犯行洵堪認定。
四、按民間互助會標會時填寫會息之紙張,雖未書明有標單字樣,惟依民間互助會之 習慣,參與標會者於標單上均登載有標會人之姓名及金額,則該紙張之記載,即 足以表示登載名義人擬以上述金額標取該互助會用意之證明,為刑法第二百二十 條之準文書,被告等偽造會員多人之署押於標單上,並先後持之參加投標而行使 ,嗣又向其餘會員謊稱係由其他會員得標,致被害人等陷於錯誤,仍交付活會之 會款予被告寅○○,迄八十六年二月間宣告倒會後,會員等始知受騙,核被告寅 ○○、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等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 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加以主張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寅○○與丙○○二人,對於右開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先後多次 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 罪論。其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 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雖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起 訴,惟該起訴部分與被告另犯之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自得併與審理。
五、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並未記載遭偽造標單並被冒標之會員係 何人,尚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雖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可 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詐得之金額達二千三百餘萬元 ,已與部分會員達成和解,並已陸續分期清償中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 刑一年十月。被告寅○○所偽造之會員署押之標單,於每月開標後即予以丟棄而 滅失,業經其於審理中供明,即不須宣告沒收。被告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且被告丙○○係扈從其夫寅○ ○犯罪,被告夫妻二人如均入獄執行,其家庭及子女將乏人照料,被告丙○○經 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諭知緩刑五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 省 三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莊 俊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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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會期 │每會金額 │開標地點 │標會時間 │會員人數├───┼─────┼─────┼──────┼─────┼───────
│一 │八十三年十│二萬元 │嘉義縣新港鄉│每月一日 │嚴清欽、阿雄、│ │二月一日至│ │福德村福德路│ │敏、文雪、嚴耀│ │八六年二月│ │一一八巷三號│ │二會、阿美、阿│ │一日 │ │ │ │、嚴祈明、月美
│ │ │ │ │ │德興、馬米音、
││ │ │ │ │和、嚴東茂、阿
│ │ │ │ │ │、陳阿麗二會、
│ │ │ │ │ │俊宏、阿珠、碧
│ │ │ │ │ │、阿月、阿亭、
│ │ │ │ │ │淑惠、永發、張
│ │ │ │ │ │霞、洪玉燕、阿
│ │ │ │ │ │。共二十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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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十五年九│二萬元 │嘉義縣新港鄉│每月五日 │嚴清欽、蘇立智│ │月五日至八│ │福德村福德路│ │李明友、阿蓮、│ │十七年七月│ │一一八巷三號│ │碧、張淑卿、洪│ │五日 │ │ │ │霜、洪啟明、阿
│ │ │ │ │ │、阿珠、德興、
│ │ │ │ │ │薇、郭銘棟、劉
│ │ │ │ │ │娥、英美、英毅
│ │ │ │ │ │王耀鴻、王英豬
│ │ │ │ │ │林憲慶、德華、
│ │ │ │ │ │梅、阿秀、松奇
│ │ │ │ │ │共二十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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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十四年六│二萬元 │嘉義縣新港鄉│每月十日 │阿利、何秋蓮、│ │月十日至八│ │福德村福德路│ │敏二會、茂榮、│ │十六年七月│ │一一八巷三號│ │葉、洪啟明、洪│ │十日 │ │ │ │霜、洪淑梅、阿
│ │ │ │ │ │、秋月、張秋霞
│ │ │ │ │ │馬米音、阿亭、
│ │ │ │ │ │宜甄三會、嚴耀
│ │ │ │ │ │、林姬貝、阿珠
│ │ │ │ │ │許金巒、戴良成
│ │ │ │ │ │阿美、秀薇二會
│ │ │ │ │ │嚴清欽。共二十
│ │ │ │ │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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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八十四年三│二萬元 │嘉義縣新港鄉│每月十五日│嚴清欽、阿妙、│ │月十五日至│ │福德村福德路│ │秋雲、李麗雪、│ │八十六年七│ │一一八巷三號│ │姬貝、智華、秋│ │月十五日 │ │ │ │、白煌永、白惠
│ │ │ │ │ │、阿田、辛○○
│ │ │ │ │ │嚴祈明、嚴東茂
│ │ │ │ │ │阿敏、洪玉燕、
│ │ │ │ │ │金興、吳銘河、
│ │ │ │ │ │蘭霜、洪啟明、
│ │ │ │ │ │米音、何秋蓮、
│ │ │ │ │ │東、徐素 、阿
│ │ │ │ │ │、阿亭、阿女、
│ │ │ │ │ │山、林邱敏、李
│ │ │ │ │ │華。共二十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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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八十四年七│二萬元 │嘉義縣新港鄉│每月二十日│嚴清欽、阿敏、│ │月二十日至│ │福德村福德路│ │寶珠、耀東、阿│ │八十六年三│ │一一八巷三號│ │、林正欽、郭銘│ │月二十日 │ │ │ │、林秋雲、德興
│ │ │ │ │ │徐素 、謝勝豐
│ │ │ │ │ │阿女、徐滿秋、
│ │ │ │ │ │榮、阿秀、阿蓮
│ │ │ │ │ │葉錦絲、松奇、
│ │ │ │ │ │國坤、阿榮、阿
│ │ │ │ │ │。共二十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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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八十五年六│二萬元 │嘉義縣新港鄉│每月二十五│嚴清欽、秋霞、│ │月二十五至│ │福德村福德路│日 │薇、嘉雄二會、│ │八十八年二│ │一一八巷三號│ │奇二會、洪啟明│ │月二十五日│ │ │ │碧琴、紀春迎、
│ │ │ │ │ │姬貝、王傳宗、
│ │ │ │ │ │金鑾二會、林憲
│ │ │ │ │ │、徐滿秋、阿涼
│ │ │ │ │ │阿田、阿鄰、嚴
│ │ │ │ │ │東、施平郎、德
│ │ │ │ │ │二會、錦燕、嚴
│ │ │ │ │ │茂、許惠雯、阿
│ │ │ │ │ │、戴曹治、阿秀
│ │ │ │ │ │吳銘河、蔡老師
│ │ │ │ │ │辛○○、阿亭。
│ │ │ │ │ │三十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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