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45號
SCDV,104,司促,3745,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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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雅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金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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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