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50號
SCDV,104,司促,3550,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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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葉秀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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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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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158元(其中 │102年1月26日  │5    │    │
│  │計息本金1,158 │        │    │    │
│  │元)     │        │    │    │
├──┼───────┼────────┼────┼────┤
│002 │37,660元   │102年2月2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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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