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孫昌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志明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
志明等二人或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
為等二人,請提出對債務人羅志明請求之依據
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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