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45號
SCDV,104,司促,3345,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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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潘錦達即彭錦達
      彭國順
      潘玉妹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錦達即彭錦達於民國93年間邀同債務人彭
  國順及潘玉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
  幣(以下同)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
  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筆,合計72,709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
  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
  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
  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潘錦達即彭錦達自100.12.02於就讀學校畢
  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28,748元及自
  利息起算日(103年10月02日)起至轉列催收款項日(104年04
  月01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68元暨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彭國順潘玉妹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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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