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陳宥璇即陳鳳玄
周崇德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零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