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70號
SCDV,104,司促,2470,2015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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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陳宥璇即陳鳳玄
      周崇德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零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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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