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被 告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超鵬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複代 理 人 常家浩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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