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羅士基
被 告 范子謙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