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64號
SCDM,104,訴,64,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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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國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 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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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