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04號
SCDM,104,審訴,104,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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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緯豪
      羅云吟 (原名羅麗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
第118號、104年度選偵字第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傅伊君
           書記官 彭筠凱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戴緯豪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 票權而為投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羅云吟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 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壹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戴緯豪係「民國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縣竹北市 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新竹縣竹北市新社里、新國里、 聯興里)候選人葉信輝(所涉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等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友人,且為新竹縣竹北市○○里00鄰 ○○街00巷00號5樓建物(下稱A屋)之戶長;羅云吟則係葉 信輝之妻,且為A屋之所有權人。戴緯豪羅云吟均明知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 居住4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而為投 票權人,戴緯豪羅云吟為使葉信輝順利當選,竟分別單獨 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戴緯豪羅云吟均明知戴緯豪未實際居住於A屋,竟共同基 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 投票之犯意聯絡,先由羅云吟於103年5月14日前之某日某時



許,在不詳地點,將A屋之建物所有權狀、羅云吟之國民身 分證影本及印章等物交予戴緯豪,再由戴緯豪於103年5月14 日某時許,持上開物品及自己之身分證、印章等物,至新竹 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下稱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事 務所人員申請將其戶籍從新竹縣竹北市○地里00鄰○○○路 0000號遷出後,虛偽遷入A屋上址,並申請作為該屋新開戶 之戶長而開立新戶(甲戶)。戴緯豪因此取得葉信輝所參選 之新竹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並 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投票所領取上開市民代表 選舉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㈡、戴緯豪明知陳泓雄、蔡佳宏、戴進豐(所涉以虛偽遷移戶籍 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戴綉蓁未實際居住於A屋, 竟分別與同樣知悉此事之陳泓雄、蔡佳宏、戴綉蓁黃儷倫 (陳泓雄戴綉蓁黃儷倫涉犯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 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等罪嫌部分,及蔡佳宏涉犯以虛偽遷移 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未遂等罪嫌部分,均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 票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辦理遷移 戶籍者,於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辦理時間,持A屋之 戶口名簿、戴緯豪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如附表編號1至4 號所示之虛偽遷移戶籍者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與委任書等物 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事務所人員申請將其等戶籍從 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原戶籍遷出後,虛偽遷入A屋甲 戶上址。陳泓雄、蔡佳宏、戴進豐戴綉蓁因此取得葉信輝 所參選之新竹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之選舉人資 格,陳泓雄戴綉蓁並均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 投票所領取上開市民代表選舉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戴緯豪明知黃儷倫、黃銘欽陳進忠未實際居住於新竹縣竹 北市○○里00鄰○○街000號5樓建物(下稱B屋),竟分別 與同樣知悉此事之黃儷倫、黃銘欽陳進忠及B屋之所有權 人兼戶長謝政廷黃儷倫、黃銘欽陳進忠謝政廷涉犯以 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等罪嫌部分, 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 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 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14日前之某二日某時許,在 新竹縣竹北市某工地,自謝政廷處取得謝政廷之身分證、印 章及B屋之戶口名簿等物後,分別由如附表編號5至7號所



示之辦理遷移戶籍者,於如附表編號5至7號所示之時間, 持上開物品及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虛偽遷移戶籍者之國 民身分證、印章與委任書等物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 事務所人員申請將其等戶籍從如附表編號5至7號所示之原 戶籍遷出後,虛偽遷入B屋上址。黃儷倫、黃銘欽陳進忠 因此取得葉信輝所參選之新竹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 舉區之選舉人資格,並均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 投票所領取上開市民代表選舉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㈣、戴緯豪明知劉明政郭伯寧未實際居住於新竹縣竹北市○○ 里00鄰○○街000巷0號建物(下稱C屋),竟分別與同樣知 悉此事之劉明政郭伯寧及C屋之所有權人兼戶長周侑平( 劉明政郭伯寧、周侑平涉犯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等罪嫌部分,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5月15日前之某日某時許,在華永勝工程行,自劉明政處 取得周侑平、劉明政郭伯寧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委任書 與C屋之戶口名簿等物後,由戴緯豪於如附表編號8、9號 所示之時間,持上開物品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事務 所人員申請將其等戶籍從如附表編號8、9號所示之原戶籍 遷出後,虛偽遷入C屋上址。劉明政郭伯寧因此取得葉信 輝所參選之新竹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之選舉人 資格,並均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投票所領取上 開市民代表選舉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
㈤、羅云吟明知曾詩涵、黃國諭未實際居住於A屋,竟與同樣知 悉此事之曾詩涵、黃國諭、曾詩涵之母劉啟玲、劉啟玲之胞 弟劉啟鋒、黃國諭之母曾貴美曾詩涵、黃國諭、劉啟玲、 劉啟鋒曾貴美涉犯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妨害投票 結果正確等罪嫌部分,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 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於103年5月15日 前之某日某時許,在新竹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某處,自劉 啟玲處取得曾詩涵、黃國諭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與委任書等 物後,由羅云吟於如附表編號、號所示時間,持上開物 品及A屋之建物所有權狀等物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向戶政 事務所人員申請將其等戶籍從如附表編號、號所示之原 戶籍遷出後,虛偽遷入A屋上址,並以曾詩涵為戶長開立新 戶(乙戶)。曾詩涵、黃國諭因此取得葉信輝所參選之新竹



縣竹北市市民代表選舉第三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並均於10 3年11月29日選舉投票日,至投票所領取上開市民代表選舉 之選票並參與投票,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4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7條第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戴緯豪前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54號判決撤銷 原判決後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1年5月 25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 102年6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 至102年8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 ,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彭筠凱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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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虛偽遷│辦理遷│辦理│原戶籍 │虛偽遷│備註 │
│號│移戶籍│移戶籍│時間│ │移後之│ │
│ │者 │者 │ │ │戶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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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泓雄陳泓雄│103 │新竹縣新埔│A屋甲 │於前揭犯罪事│
│ │ │ │年5 │鎮旱坑里15│戶上址│實欄一、㈠所│
│ │ │ │月14│鄰義民路1 │ │載被告戴緯豪
│ │ │ │日某│段286巷5弄│ │虛偽遷移戶籍│
│ │ │ │時許│8號 │ │並開戶(甲戶│
│ │ │ │ │ │ │)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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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佳宏│蔡佳宏│103 │新竹縣竹北│A屋甲 │蔡佳宏未於10│
│ │ │ │年5 │市新崙里4 │戶上址│3年11月29日 │
│ │ │ │月15│鄰興隆路1 │ │選舉投票日至│
│ │ │ │日某│段47號15樓│ │投、開票所領│
│ │ │ │時許│ │ │取上開市民代│
│ │ │ │ │ │ │表選舉之選票│
│ │ │ │ │ │ │並參與投票而│
│ │ │ │ │ │ │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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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進豐戴緯豪│同上│新竹縣竹北│A屋甲 │ │
│ │(不知│ │ │市白地里12│戶上址│ │
│ │情) │ │ │鄰中正西路│ │ │
│ │ │ │ │175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戴綉蓁黃儷倫│103 │新竹縣竹北│A屋甲 │由被告戴緯豪
│ │ │ │年5 │市新港里3 │戶上址│將相關資料交│
│ │ │ │月22│鄰漁寮街6 │ │予黃儷倫,委│




│ │ │ │日某│號 │ │由其代辦 │
│ │ │ │時許│ │ │ │
├─┼───┼───┼──┼─────┼───┼──────┤
│5│黃儷倫│黃儷倫│103 │宜蘭縣宜蘭│B屋上 │ │
│ │ │ │年5 │市新民里10│址 │ │
│ │ │ │月14│鄰光復路78│ │ │
│ │ │ │日某│號 │ │ │
│ │ │ │時許│ │ │ │
├─┼───┼───┼──┼─────┼───┼──────┤
│6│黃銘欽黃銘欽│103 │新竹縣竹北│B屋上 │ │
│ │ │ │年5 │市崇義里7 │址 │ │
│ │ │ │月15│鄰鳳岡路3 │ │ │
│ │ │ │日某│段696號 │ │ │
│ │ │ │時許│ │ │ │
├─┼───┼───┼──┼─────┼───┼──────┤
│7│陳進忠戴緯豪│103 │新竹市東區│B屋上 │ │
│ │ │ │年5 │南市里11鄰│址 │ │
│ │ │ │月26│勝利路133 │ │ │
│ │ │ │日某│號 │ │ │
│ │ │ │時許│ │ │ │
├─┼───┼───┼──┼─────┼───┼──────┤
│8│劉明政戴緯豪│103 │新竹市北區│C屋上 │ │
│ │ │ │年5 │金竹里24鄰│址 │ │
│ │ │ │月15│武陵路271 │ │ │
│ │ │ │日某│巷57弄23號│ │ │
│ │ │ │時許│6樓 │ │ │
├─┼───┼───┼──┼─────┼───┼──────┤
│9│郭伯寧戴緯豪│同上│新竹市東區│C屋上 │ │
│ │ │ │ │綠水里1鄰 │址 │ │
│ │ │ │ │博愛街22巷│ │ │
│ │ │ │ │9號 │ │ │
├─┼───┼───┼──┼─────┼───┼──────┤
││曾詩涵羅云吟│103 │新竹縣芎林│A屋乙 │由劉啟玲將曾│
│ │ │ │年5 │鄉文林村1 │戶上址│詩涵之國民身│
│ │ │ │月15│文山路42巷│ │分證、印章等│
│ │ │ │日某│8弄17號 │ │資料交由被告│
│ │ │ │時許│ │ │羅云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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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諭│羅云吟│同上│臺中市大里│A屋乙 │由曾貴美將黃│
│ │ │ │ │區大元里19│戶上址│國諭之國民身│




│ │ │ │ │鄰內元路87│ │分證、印章等│
│ │ │ │ │巷14號6樓 │ │資料透過劉啟│
│ │ │ │ │ │ │鋒、劉啟玲交│
│ │ │ │ │ │ │由被告羅云吟
│ │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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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