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63號
PCDV,104,除,263,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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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聚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民
代 理 人 楊雅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 年4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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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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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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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邑錡股份有│上海商業儲│104年1月1日 │381,150元 │NTA0639721│ │
│ │限公司 │蓄銀行北中│ │ │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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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