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33號
PCDV,104,除,233,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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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品蕙
代 理 人 魏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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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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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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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溪松 │淡水信用合│103年12月23 │480,000元 │AH0245646 │ │
│ │ │作社成州分│日 │ │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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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