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原稱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
學)
法定代理人 蔡枳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升開發有限公司、吳淑娟、陳柏升間因
104 年度訴字第445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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