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2號
PCDV,104,訴,282,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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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黃銀俊
      黃健雄
      黃素梅
被 上訴人 蔡佩娟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上訴人 潘柏錚
      楊世傑
      李愛珠
      徐瓊梅
      邱治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8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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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