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謨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
捌萬參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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