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9號
PCDV,104,訴,129,2015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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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國平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湯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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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