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國平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湯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