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26號
PCDV,104,訴,1026,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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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韓文玲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林明忠律師
被   告 歡喜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良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確認被告民國102 年11月18日、10
3 年3 月16日、104 年1 月30日、104 年3 月6 日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所為之決議全部無效。核其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
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
財產權無關,惟該財產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
據資料無從界定,亦即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 以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計
算式:165 萬元×4 =660 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3
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63,3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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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