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王堯生
被 告 天獅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萍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額核定為126萬6,200
元(97,400元×13台=1,266,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
3,573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萬2,573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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