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776號
PCDV,104,補,1776,201505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開泉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7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1頁


參考資料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