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開泉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7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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