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23號
PCDV,104,補,1623,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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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莊清全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申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8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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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