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張林素珠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張林素珠與被告范其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
拾肆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捌
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