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83號
PCDV,104,補,1583,201505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張林素珠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張林素珠與被告范其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
拾肆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捌
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