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江建興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 告 世準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60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