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462號
PCDV,104,補,1462,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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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周金河即周斧金
被   告 李宗能
      李林玉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伍仟
  伍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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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