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周金河即周斧金
被 告 李宗能
李林玉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伍仟
伍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