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沈淑媛
被 告 邱若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潔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