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79號
PCDV,104,補,1379,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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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沈淑媛
被   告 邱若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潔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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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