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義翔(原姓名:梁志正、梁肯郎、林肯郎)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義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獲鈞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 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確定。爰依法 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2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於103年10月13日 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依上 列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